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17 16:45: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号:[ ]
分享: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的指导意见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根据我省疫情防治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采取有效举措,暂停项目开评标,减少人员聚集,为阻断疫情传播作出了积极努力。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序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对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影响。

    二、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软硬件优势,积极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三、各地要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依托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加快部署在线投标、开标系统,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以有效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四、要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利用在线核验、邮寄、告知承诺等方式取消或者减少人员到场要求,依法必须到交易场所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人。畅通电话、传真、网络等业务咨询和办理渠道,确保招投标事项办理不断档,在提供现场交易服务时要严格落实人员登记、健康监测、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做好交易现场的有关录音录像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疫情期间要做好招标项目的组织工作。到现场参与开评标的各类人员应填报健康信息登记表,确保开评标现场的疫情防控安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不符合参加现场开评标工作的,也应按规定进行居家观察等,不得进入开评标场所。

    五、对在疫情期间需要重新启动招标、组织开评标的,各地应根据招标人的申请和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研究决定,并针对招标文件修改、开评标组织等环节制定“一项目一方案”后方可实施。重新启动招标的项目应合理确定投标截止时间,保障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取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外另行携带原件资料备查的要求;对需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应允许采用邮寄投标文件模式,并增加投标文件邮寄在途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原则上邮寄公司统一采用EMS);本地投标人等继续采用现场递交的,要做到即交即走,减少人员聚集程度及滞留时间。应取消投标人相关人员到现场参加开标的要求,取消投标人在开标现场的书面签字确认等有关操作要求;需要答辩的,建议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组织答辩;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须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疫情防控期间,评标专家可在本地范围选择并切实落实防护工作。因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始启动招标的,应结合本指导意见编制招标方案。

    六、要畅通线上异议、投诉渠道,鼓励在线提交举报(信访),办公窗口原则上不直接接收投诉、举报。

    七、各地应结合本指导意见及本地实际,严格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疾控部门等有关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有关要求并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各有关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小额项目等招标活动的,应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八、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  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2:  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docx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