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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2022-2023年度绍兴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供应商征集公告
(征集编号:2021-11-0007)


发布日期:2021-11-25 17:38: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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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供应商: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委托,就2022-2023年度绍兴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进行供应商征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

2022-2023年度绍兴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二、服务范围:

公车租赁服务范围为绍兴市本级、越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征集供应商类型

(一)标项1:公车租赁服务(9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二)标项2:公车租赁服务(9座以上租赁,含驾驶服务)

四、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标项1:公车租赁服务(9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服务内容:

绍兴市的汽车租赁企业为市本级、越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9座(含)以下车辆租赁服务(含驾驶服务),用于集中出行、会议用车及临时用车等。

2. 标项2:公车租赁服务(9座以上租赁,含驾驶服务)服务内容:

绍兴市的汽车租赁企业为市本级、越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提供9座以上车辆租赁服务(含驾驶服务),用于集中出行、会议用车及临时用车等。

(二)供应商要求

1.供应商须有从事该业务的相关资质,须提供符合资质、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及人员服务。不应使用无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

2.供应商必须为提供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

3.供应商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组织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

4.除按国家规定投保的交强险外,供应商有风险控制措施,如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险种、采用安全保障基金等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自保或内保。同时承诺按法律确定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5.供应商应明确用于保障公务出行用车车辆数量。

6.供应商新增车辆要求:

(1)标项1:征集入围后,若供应商新增自有营运车辆(9座及以下)车辆的,须具有《汽车租赁车辆经营备案证》。

(2)标项2:征集入围后,若供应商新增自有营运车辆(9座以上)车辆的,须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服务方案与服务要求

1.中标人应按用户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承运时间、起止地点、线路、承运人员、日程安排、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种类及金额)等条款。

2.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选派相应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客运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须征求用户意见。服务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旅客运输)和服务监督卡。

3.投标人应建立用户投诉和回访制定。在合同期内定期征求用户意见建议,并形成记录;公布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4.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各部件完好有效。如发生机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继续履行服务等情况,投标人应妥善解决,提供换车服务,保障用户需求。

5.重大活动服务应按照政府相关组织部门任务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保障。

五、服务收费要求:

(一)供应商应依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制定服务价格。公车租赁报价中包含车辆保险、油(电、气)费、维护、税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费用,不包含驾驶员食宿费用。服务产生的司机食宿由采购人负责,其中驾驶员食宿费不得超过县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超时、超程费用另计(在报价承诺表中填写)。

(二)标项1、2供应商服务价格限额标准:

1.原入围“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20-2021年度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通知”的供应商本次征集报价不得高于自己上一轮入围时的报价。

2.若原入围“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20-2021年度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采购供应商的通知”的供应商上一轮入围时如有超时、超里程缺项报价的,本次允许其新增该项报价,但不得高于“2020-2021年公车租赁价格汇总表” (详见附件12)中的均价。

3.其他参与本次征集的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2020-2021年公车租赁价格汇总表” (详见附件12)中的均价。

(三)公车租赁服务实施先服务,后结算制度,依据用户出具的有效函件(如公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实施租赁,原则上不应在租出前要求用户提供押金、抵押、信用授权等。如有特殊情况请与用户协商,取得采购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国家对相关价格调整政策时,供应商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执行。

七、供应商条件:

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请于2021年12月24日17:00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的第六条之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二)特定资格要求:

1.标项1:供应商须自有营运车辆(9座及以下)5辆(含)以上,每辆营运车辆都须提供《汽车租赁车辆经营备案证》。

2.标项2:供应商须自有营运车辆(9座以上)5辆(含)以上,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本项目实行在线征集,供应商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尚未正式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可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申请,链接如下:http://zfcg.czt.zj.gov.cn/register/2017-07-24/6728.html?_=2020-11-11%2012:00:23;注册申请免费,但不包含CA申领。)

(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项目征集通知的各项规定,满足《承诺书》(见附件2)的各项要求。

(五)本次征集不允许联合体参与。

八 、申请程序

(一)申请程序均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在线申请,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二)供应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按《操作手册》(见附件1)申请。

(三)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则上推荐使用PDF格式上传文件):

1.《承诺书》(见附件2);

2.相关资质证明或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附件3)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其他工商等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情况证明)。

(3)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税收和社保证明打印时间不得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月。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附件4);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内任意时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查询网页截图(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附件5)

5.承诺报价一览表(见附件6)。

6.备案/登记(可租赁)车辆情况一览表(见附件7)。

7.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资质文件(见附件8)。

8.采购需求响应情况表(见附件9)。

9.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增值服务承诺(格式自拟)(见附件10)。

10.服务团队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1)。

(四)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八、准入资格的取得

(一)资格审核机构: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即取得资格;审核机构会在供应商首次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平台线上告知审核结果,如审核不通过的,供应商可在2021年   12月24日17:00前重新提交一次,仍未通过审核的将视为审核未通过。

(三)框架协议签订:审核通过即取得资格的供应商,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签订框架协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定点供应商的选择:

(一)预算金额在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入围供应商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情况,按照内控管理制度,可进行直接议价自主确定定点机构。  

(二)预算金额在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预算,进一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在承诺优惠报价基础上,开展二次竞价,以获得服务更优质和价格更优惠的供应商。

(三)未尽事宜以各市、区县财政局公布的文件为准。

十、履约监督

(一)定点采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减其10-30分诚信分,并依据入围协议及督促运维单位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

1.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

3.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5.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经办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经绍兴市财政局批准可立即取消网上服务市场资产评估服务(定点采购)资格,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考核要求及考核标准

由采购人对定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及考核,并进行满意度评。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公车租赁服务履约检查表》

序号

评价标准

分值

1

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服务方案和办公场地等情况与报名承诺文件内容不符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10

2

实际提供服务未达到承诺服务标准、要求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20

3

拒绝或不配合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检查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10

4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协议范围内的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

5

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

6

服务费用优惠折扣低于承诺文件最低优惠折扣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20

7

未建立政府采购单位定点采购业务台账或台账内容不规范、不完善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

8

违反工的作纪律及廉政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约定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

备注:1、评价分值100分,对存在问题扣除相应栏分数,扣完为止;评价打分由采购人负责在服务后的15天内评价打分。

2、检查分在70分以上的单位要求其整改落实;检查分在70分及以下的单位暂停一定期限的入围资格,待整改落实后,重新开展业务。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对其负责人约谈并进行警告,警告后仍不整改的,取消其定点入围资格。

十二、在线征集网址入口:

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utm=a0017.b0707.ct001.19.cf6341e043ab11ec8b9029aba063c036(请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自行搜索)

十三、联系电话:0575-88207206,0575-88307026,0575-89190485。


2022-2023年度绍兴市网上服务市场公车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征集公告.docx

公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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