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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9 16:39: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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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 号)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公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 年 4 月 10 日起,依法必须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自行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公示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 3 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的,请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交易科(联系电话 0575-88127872,88207202)。

(二)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按规定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咨询专家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 3 日。

(三)招标人(采购人)应如实登记公示(咨询)情况,吸收合理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工作。

(四)招标人(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示(咨询)结果登记表》(详见附件)及征集的意见在备案时一并递交,并应当与其他招标(采购)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国家、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的公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9 日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公示(咨询)结果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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