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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股)权-房屋租赁】华丰大厦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二层租赁公告


发布日期:2017-03-20 09:27: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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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我中心对以下标的整体租赁信息在《绍兴日报》、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www.sxztb.gov.cn)进行披露,信息内容如下:
一、租赁(招租)标的概况(以实地看样为准,按现状租赁):
 华丰大厦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二层。总建筑面积约8724.07㎡,同时配套地下一层附属房储藏室C00001号(建筑面积),及华丰大厦室外10个停车位。租赁期限:10年,租金(底价):人民币430万元/第一年,1-3年租金不变,第4年开始租金递增,在上年租金基础上按每两年2%递增。竞租保证金:人民币85万元。
二、公告期限:2017年3月20日起10个工作日
三、看样时间: 2017年3月29日、30日两天(工作时间内)可到实地查看,看样联系人:朱女士,联系电话:0575-85201985。
四、咨询及报名: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下午4:30时止的工作时间内在中心二楼产权交易窗口受理咨询、查看资料,交纳竞租保证金、报名登记等手续。逾期本中心不再受理报名。
五、保证金缴纳:
意向竞租人应在报名截止前按规定缴纳竞租保证金(以本中心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为准)。保证金应为现金或者以即时到账的汇票、本票、电汇形式缴纳。保证金不计息。
保证金交款人应与竞租人相一致,保证金交入账户: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可任选其一):
1、绍兴银行营业部 账号:0900000103411100852(交款地址:中心二楼);
2、中信银行绍兴城东支行  账号:7334310182600023663;
交款地址:(1)票据交款:中心二楼;
(2)现金交款:①中信城东支行(延安路2-12号汇金商务楼);②中信越城支行(劳动路6号);③中信分行营业部(人民西路289号);④中信城中支行(人民中路47-51号);⑤中信城北支行(中兴北路491-499号)。
六、报名时需递交的资料:
(1)单位有效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报名的:需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由竞租人(授权代理人)盖章(签字)的竞租承诺书、产权竞买(租)申请表(网站下载或报名窗口备索)。
(6)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
【以上资料竞买人为自然人的,仅需递交(3)-(6)】
七、特别事项:
1竞租人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租赁用途限:商业(不包含配套附属储藏室、车位),不得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业态及违反国家规定的项目。
3、承租后不得擅自转租、分租。
联系电话:0575-88024205 88208992  详细资料备查
中心地址: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北门)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 3月20 日 
                  租赁标的概况一览表
 租赁产权(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华丰大厦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二层
租赁底价
人民币430万元/第一年
租赁年限
10
坐落地址
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华丰大厦
建筑面积
8724.07平方米
租赁用途限定
商业(不包含配套附属储藏室、车位),不得经营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业态及违反国家规定的项目。
房屋概述
位于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55号地下一层、中兴中路201、203、205、207、209、217、227、229号、中兴中路211号、中兴中路213号、中兴中路215号、中兴中路219号、中兴中路221号、中兴中路225号201室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8724.07平方米,同时配套地下一层附属房储藏室C00001号(建筑面积),及华丰大厦室外10个停车位。
停车位由物业公司分配,房屋现为空置,整体租赁,以实地看样为准。
公告
期限
其他
事项
1、   公告交易期:自报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竞租意向方(竞租人)和办理竞租报名登记手续。
2、   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租人,则自然终止。
3、   公告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租人,则该竞租人应在报名截止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    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竞租人,则采用竞价方式进行租金竞价。
对承租人的要求
1承租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承租资金的来源合法
2、付款方式:租金一季度一付,先付后租。第一季度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前支付,款项汇入中心指定账户。以后每一季度租金由承租方提前一季度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3、承租人须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前,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50万元。
4、装修期:3个月,装修期起始时间为2017420日。装修期内免租金,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持房屋原有形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的水、电、消防、门窗、地上地下的污水及废水管等设施。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须符合消防部门监管要求,并报消防部门审核和国家有关部门验收,装修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6、在承租期间发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卫生等有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按相关单位规定时间交纳。
7、承租后,相关许可、经营等报批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方协助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8、在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或将房屋转租、分租。
9、其他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10本次交易手续费:承租人应在支付成交价款的同时向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费详见《租赁(招租)规则及须知》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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