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绍市财采监字〔2019〕2号)
|
|||||
|
|||||
绍市财采监字〔2019〕2号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20年度省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机构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1号)精神,绍兴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继续实行定点采购。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市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直接采用省级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采购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保险。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的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本期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机构共14家,分别如下: 1.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8.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0.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1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各投保单位可根据以上14家定点保险机构服务承诺等情况,遵循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孰优的原则与其进行协商谈判,自主择优确定。 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必保险种。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 2.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及商业附加险,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等。一般商业险及商业附加险为非必保险种,由各投保单位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主选择参保。 3.各定点保险机构的优惠承诺及理赔特色服务详见附件,如服务协议期限内,银保监会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的,将另行在 浙江政府采购网或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通知。 五、其他事项 各投保单位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市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 市级采购单位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的网上服务市场-车辆保险系统实施采购。操作手册在政采云平台发布。 附件:1.2019-2020年度市本级公务用车保险机构名单及特别服务承诺 2.保险折扣率
绍兴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