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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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 27 号)和《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155 号)要求,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已按浙发改公管〔2023〕155 号文要求执行的,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暂停收取投标保证金;2024 年 1 月 1 日起,鼓励招标人对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等级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 2. 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EPC 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结合行业信用评价 结果,对最高等级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无 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3. 减免投标保证金措施和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等相关责任。 4. 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均以投标截止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原 则上,房建、市政项目以绍兴市住建局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为依据;交通、水利项目以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水利厅公 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他项目以市级及以上行业管 理部门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 5.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6. 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3 年 11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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