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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王城文化广场项目(二期)施工


发布日期:2024-11-15 16:28: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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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王城文化广场项目(二期)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越王城文化广场项目(二期已由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07-330600-04-01-970144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财政  ,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业主为绍兴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 绍兴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2964.95 万元,工程概算 2964.95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2199.04 万元,建设规模: 项目对建筑内部范围内顶棚、墙面、地面、连廊、卫生间、楼梯间等进行基础装修,并对公共区域进行展陈布置,总面积约9120.9平方米。其中:1#展陈楼层为一至二层,面积约5761.7平方米;2#展陈楼层为一至三层,面积约470.5平方米;3#展陈楼层为一至二层,面积约1103.8平方米;4#展陈楼层为一至二层,面积约1784.9平方米 ,建设地点: 位于府山南麓越王城地块,东连人民路,西至府山西路, 南沿偏门直街,北接府山本工程按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实施

2.2招标范围: 越王城文化广场二期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包括展陈空间内的天棚装修、地面装修、墙面装修、局部土建改造、给排水、电气、消防、弱电和暖通(排烟、通风、空调及新风)等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  2194.2744万元  

2.3施工总工期: 130天

2.4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2.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 2019  7  1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单个合同金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展览展示工程施工项目 业绩

3.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5□   /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 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建筑工程专业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职称:   ,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业绩;

3.8 1.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企业的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 7 月至 2024 9 月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或证明(缴费单位和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并加盖社保缴费证明专用章,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社保证明有效),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盖有社保部门专用章(或电子专用章)的社保证明件为准。若上述负责人为事业编制的,以提供缴费期限包含 2024 7 月至 2024 9 月由人事代理中心或类似证明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需加盖人事代理中心证明专用章)。

3.一级注册建造师需提供电子注册证书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须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4.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②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③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且其中的 展览展示 专业工程为二次招标的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展览展示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展览展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④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且其中的 展览展示专业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专业分包的项目业绩,须同时提供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允许分包的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展览展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缺其中任何一项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a.时间以交(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协议书金额为准。

b.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交(竣)工验收记录或交(竣)工验收证书或交(竣)工验收报告或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提供交(竣)工验收记录,还需提供完工证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c、如以上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业绩特征的,则须提供其它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其它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装修工程结算审定单等。

d、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含二次招标)以同一项目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结合上述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经专家评定后确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e、“展览展示工程”是指在展览馆、博物馆和各类商业及公共场所,以展示传播为目的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参照按照GB/T33490-2017《展览展示工程服务基本要求》中的3.1项。下同

(三)其他:  /  

3.9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7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6□     /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oa.ggb.sx.gov.cn/TPBidder-ztk)请各潜在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oa.ggb.sx.gov.cn/TPBidder-ztk)获取,未使用CA锁登录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收。

5.2招标文件获取(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oa.ggb.sx.gov.cn/TPBidder-ztk),自行获取(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注:请各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前自行核对统一主体库内填写的基本账户信息,避免出现保证金缴纳后无法匹配的现象。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12  6  9  30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7.监管机构:绍兴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绍兴传媒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628号      址:   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692号       

联系人:          程芳芳          联系人:               金琴子              

 话:       0575-88615757          话:             0575-88682895         

 箱:            /                 箱:            25164046@qq.com       

                                                       2024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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